(2017)陕0111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锦迎与杨瑞东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锦迎,杨瑞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李锦迎,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瑞东,男,1986年6月20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锦迎与杨瑞东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锦迎与被执行人杨瑞东自愿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杨瑞东给付申请执行人李锦迎17000元,剩余的案件款申请执行人李锦迎表示放弃。现被执行人杨瑞东已将案件款17000元交本院,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李锦迎,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灞刑初字第000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谦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记员李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