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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财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吴海波与赵秀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海波,赵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财保266号申请人:吴海波,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被申请人:赵秀云,女,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申请人吴海波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秀云所有的的位××县(房权证号:00010**)房产一处。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公司为申请人吴海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海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秀云所有的的位××县(房权证号:00010**)房产一处。查封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邮寄费22元,合计1542元,由申请人吴海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董相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渐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