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红梅、陈桂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梅,陈桂英,刘健,刘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681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梅,女,汉族,1968年6月17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石广军、石宇阳,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陈桂英,女,汉族,1969年3月8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刘健,男,汉族,1971年11月7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刘晨,男,1993年7月21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红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桂英、刘健、刘晨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287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6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