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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87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欧阳和民、宋微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和民,宋微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71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韦小玲,女,壮族,1990年5月23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裕,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欧阳和民,男,汉族,1981年2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申请人:宋微娜,女,苗族,1982年9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沅陵县,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广东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珠,广东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韦小玲与被申请人欧阳和民、宋微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韦小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欧阳和民、宋微娜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17)粤0606民初87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欧阳和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账号为44×××48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现申请人韦小玲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韦小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欧阳和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账号为44×××48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程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建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