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6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卓志超、广州市白云区佐思图皮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卓志超,广州市白云区佐思图皮具厂,卓育斌,苏晓青,惠州市威廉王子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69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卓志超,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委托代理人:邝庆刚,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海宝,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白云区佐思图皮具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七星岗工业区自编*号盛禾工业园*栋*楼。投资人:姚惠明。委托代理人:李大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卓育斌,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原审被告:苏晓青,女,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原审被告:惠州市威廉王子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天怡广场天云阁二层之一。法定代表人:卓育斌。上诉人卓志超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佐思图皮具厂(以下简称佐思图皮具厂),原审被告卓育斌、苏晓青、惠州市威廉王子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廉王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3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卓志超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佐思图皮具厂对卓志超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佐思图皮具厂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卓志超应与威廉王子公司共同对佐思图皮具厂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错误。1.卓志超并非威廉王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其并非适格的被告。卓志超于2015年4月1日入职,任职副总经理���其并非威廉王子公司的股东也非法定代表人,其于2015年5月28日离职。并且卓志超对于威廉王子公司与佐思图皮具厂的交易及债权债务关系等均不清楚。2.卓志超于2015年4月9日的对账单上所列的内容是履行职务行为,该欠款应由威廉王子公司承担。3.原审判决已查明佐思图皮具厂胁迫卓志超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涉案还款计划并依法予以撤销,因此,佐思图皮具厂要求卓志超所做的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均应依法撤销。4.卓志超受威廉王子公司的委托被迫向曹全平支付的15万元应从货款中扣除,一审中佐思图皮具厂已确认曹全平是其派去追债人员,卓志超被迫向其付款应认定为威廉王子公司支付的货款。被上诉人佐思图皮具厂答辩表示同意原审判决。原审被告卓育斌、苏晓青、威廉王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出陈述。佐思图皮具厂��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卓志超、卓育斌、苏晓青、威廉王子公司连带支付货款人民币10622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12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按照每日500元标准计算)。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佐思图皮具厂与威廉王子公司之间存在腰带皮具产品买卖合同关系。2015年3月26日,威廉王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卓育斌向佐思图皮具厂书面确认到2015年2月23日止欠货款968696.5元,于2015年4月20号前付15万元,余下每月付10万元到完为止。同日,威廉王子公司在佐思图皮具厂的2015年2月对账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还有叶晓玉签字确认,货款数额为968697元。2015年4月9日,叶晓玉、卓志超在佐思图皮具厂出具的2015年3月份对账单上签名确认上期应付968697元+本期到货53503元为1022200元。卓志超还确认“本人承诺在2015年5月5日��付10万,5月底付10万,之后每月付10万,年前付清”。上述对账单出具后,威廉王子公司清偿了50000元货款,因此,2015年5月7日,威廉王子公司再次向佐思图皮具厂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威廉王子公司欠佐思图皮具厂截止至2015年3月13日前货款共972200元。卓育斌、卓志超在下方法人代表处签字确认。因威廉王子公司未能清偿货款,佐思图皮具厂多次向其追讨无果,遂成讼。另,卓育斌与卓志超为亲兄弟关系。庭审中,佐思图皮具厂主张威廉王子公司曾将三张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31日的支票交予佐思图皮具厂用于清偿2015年1月份之前的货款,但因无法承兑,威廉王子公司遂支付了110000元现金,因此,除了欠条数额以外,威廉王子公司另欠佐思图皮具厂货款90000元;卓育斌与苏晓青是夫妻关系;卓志超才是威廉王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因此卓育斌才要求佐思图皮具���去向卓志超追讨;后来由于威廉王子公司没有还款也不再经营,卓志超也离开了,佐思图皮具厂的员工最后找到卓志超,要求其出具还款计划。佐思图皮具厂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由威廉王子公司开出的,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31日的支票三张,金额分别为100000元、50000元、50000元。佐思图皮具厂主张上述三张支票均无法承兑。2、卓育斌、苏晓青的结婚证复印件。3、卓志超与佐思图皮具厂的投资人姚惠明于2015年6月4日签订的还款计划。内容有卓志超欠姚惠明货款972200元,该货款中的822000元须转账至姚惠明的工行账户,该货款中的150000元须转账至曹全平的工商银行账户。经庭审质证,卓育超对上述证据1不予确认。对证据2表示不清楚,但知道卓育斌、苏晓青为夫妻关系。对证据3关联性、合法性不予确认,认为是在胁迫之下签署的。卓志超主张其于2015年4月1日入职威廉王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离职;对佐思图皮具厂提交的对账单、欠条等证据均不予确认,虽然签名是其真实签名,但也是职务行为;在其离职后曾在佐思图皮具厂找的社会人员威逼的情况下签署了还款计划并向佐思图皮具厂的投资人以及案外人曹全平转账了款项。卓志超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聘用合同书,显示卓志超于2015年4月1日入职威廉王子公司。2、由威廉王子公司出具的离职声明一份,内容为卓志超在2015年5月28日离职。3、2015年4月9日,威廉王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内容为威廉王子公司授权卓志超代为处理与佐思图皮具厂的货款事宜。4、卓志超的平安银行账户,显示于2015年6月4日向曹全平转账10万元。5、民生银行业务回单若干。显示2015年7月10日、7月12日卓志超向曹全平转账共计50000元。2015年7月11日、7月14日卓志超向姚惠平���账共计50000元。5、证人陈某的证人证言。证人陈述称2015年6月4日,当时在惠州市威廉王子童装有限公司位于惠州市博罗县小金口塘上组的办公室吃午饭,1点上班后不久听到有人用力敲门后自行进入公司,大声问卓志超在哪里,大概有2、3个人直接进入卓志超的办公室,余下的人坐在大办公室,我听不到他们的谈话内容,只知道声音很大。很长时间之后,那些人出来了,卓志超给了一份打印的还款计划表给我,让我登记卓志超已向佐思图皮具厂支付了10万元。当时我记录了但没有记入公司账册。6、证人赵某的证人证言。证人陈述称2015年6月4日,下午一点左右我到了威廉王子童装公司的办公室,在楼下看到大概有十多个好像是黑社会的人员,当时那些人在打牌,后我上了二楼,二楼有4、5个人在那里吃东西大喊大叫。之后我到卓志超办公室问什么事,卓志超没有说话让我先走开,后来收到他发的微信让我报警,但警察说是经济纠纷让自行解决。后来我听到卓志超办公室传来还钱不还钱的话,后来叫我去他办公室,卓志超让我起草还款计划,有一个不认识的人一直跟着我告诉我要怎么写。2015年7月14日下午两点左右,又有人来找卓志超要求还钱,并且一直在大厅闹,之后报警了警察到场,后被带到派出所进行调解,卓志超在当天又给他们转账了。经庭审质证,佐思图皮具厂对上述证据1、2、3三性均不予确认,认为是其单方制作。对证据4予以确认,并确认曹全平是佐思图皮具厂因追讨本案货款而聘请的催债公司的人员,按照约定卓志超应先清偿货款,后支付催债公司的款项,因此认为卓志超向曹全平支付的款项不属于清偿本案货款。对证据5、6认为从证人证言可知佐思图皮具厂一方的催债行为并无限制卓志超的人身自由,更没有限制其意思表示的自由。以上事实,有欠条、对账单、还款计划、聘用合同书、离职声明、授权委托书、转账凭证、证人证言、报警回执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首先,对于本案佐思图皮具厂所主张威廉王子公司拖欠货款的事实以及拖欠货款的数额972200元,在佐思图皮具厂提交的对账单、2015年5月7日欠条中已予明确。威廉王子公司未到庭应诉及提出抗辩,原审法院对于佐思图皮具厂该主张予以确认。至于佐思图皮具厂主张2015年1月之前的货款即未能承兑支票那部分货款,因双方最迟在2015年5月7日已作出了最终的对账,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佐思图皮具厂该部分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其次,关于佐思图皮具厂要求卓育斌、苏晓青就威廉王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对此,原审法院认���法人人格独立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为避免当事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则而动摇法人人格独立的基本原则,对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使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定的,应予以严格审查。佐思图皮具厂并未能就此提交相应的、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至于卓育斌在2015年5月7日欠条下方签字的行为亦应视为职务行为。故佐思图皮具厂要求卓育斌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同理,佐思图皮具厂要求苏晓青基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对威廉王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样缺乏理据,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最后,关于佐思图皮具厂要求卓志超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卓志超在2015年4月9日的对账单上清楚明确“本人承诺在2015年5月5日前付10万……年前付清”。并以承诺人署名,表明卓志超已表示同意加入对威廉王子公司涉案债务的承��。因此,卓志超应与威廉王子公司共同对佐思图皮具厂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根据卓志超提供的证人证言,报警回执显示,加上佐思图皮具厂的投资人亦确认其聘请了催债公司的人员去找卓志超催款。综合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涉案还款计划是卓志超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可予以撤销。但是基于前述理由,卓志超向姚惠明支付的50000元应可用于抵扣本案货款。至于卓志超向曹全平支付部分,可由其另行主张。综上,威廉王子公司、卓志超应共同清偿佐思图皮具厂货款922200元(972200元-50000元)。至于利息的诉请,主要为威廉王子公司迟延支付货款导致佐思图皮具厂产生的法定孳息损失,故应自2015年5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为宜。卓育斌、苏晓青经原审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讼,是其对自身抗辩权利的处分,原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威廉王子公司、卓志超支付佐思图皮具厂货款922200元及利息(以922200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佐思图皮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154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佐思图皮具厂负担受理费744元、财产保全费257元,威廉王子公司、卓志超负担受理费14696元��财产保全费4743元。上述费用佐思图皮具厂已预交,其中威廉王子公司、卓志超负担部分,佐思图皮具厂同意由威廉王子公司、卓志超在履行判决时向其直接给付。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原审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开庭审理期间,佐思图皮具厂表示确认曹全平是其人员,并对卓志超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佐思图皮具厂与威廉王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效成立。现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卓志超是否应就涉案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及其对曹全平的付款150000元应否在涉案货款中扣减。首先,关于卓志超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本院认为,虽涉案买卖合同交易发生于佐思图皮具厂与威廉王子公司之间,但根据佐思图皮具厂提供的2015年3月份对账单,卓志超明确以其个人作为承诺人,承诺其本��承担该对账单项下货款的支付责任,故原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并判令其与佐思图公司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卓志超原审提供威廉王子公司2015年4月9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拟证实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但该《授权委托书》由威廉王子公司单方出具,并无证据证实卓志超在签署上述对账单时已提供或出示给相对方佐思图皮具厂,且其实际并未以威廉王子公司名义作出付款承诺,故本院对卓志超的该项抗辩不予采纳。另关于卓志超是否系威廉王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及其此后出具还款计划是否受胁迫,均不影响其债务加入行为的法律效力认定和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其该部分上诉意见,均不予采纳。其次,关于卓志超对曹全平的付款150000元应否扣减的问题。佐思图皮具厂已确认曹全平是其委派催讨涉案货款的人员,且在曹全平追债期间要求卓志超出具的还款计划中亦写明其中150000元应付至曹全平账户内,故卓志超向曹全平支付的该笔款项应当视为清偿佐思图皮具厂的货款,原审法院对该笔款项未予扣减确有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据此,威廉王子公司尚欠佐思图皮具厂货款本金应计为922200-150000=772200元,卓志超提出的该项上诉意见,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对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判决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变更。卓志超的上诉请求,部分理由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33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3334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惠州市威廉王子皮具有限公司、卓志超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州市白云区佐思图皮具厂货款772200元及利息(以772200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三、驳回广州市白云区佐思图皮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4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市白云区佐思图皮具厂负担受理费4169元、财产保全费1350元,惠州市威廉王子皮具有限公司、卓志超共同负担受理费11271元、财产保全费3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696元,由广州市白云区佐思图皮具厂负担1764元,卓志超负担1293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莫 芳审判员 汤 瑞审判员 杨 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泳筠华章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