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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伟、赵由功等与赵大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赵由功,赵大钱,马奔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524号原告张伟,女,汉族,1986年10月25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赵由功,男,汉族,1982年6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赵大钱,男,汉族,48岁,住正阳县。被告马奔腾,男,汉族,1990年1月5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赵由功与被告赵大钱、马奔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行政诉讼尚未审结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赵由功撤回对被告赵大钱、马奔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国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依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