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伟、赵由功等与赵大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赵由功,赵大钱,马奔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524号原告张伟,女,汉族,1986年10月25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赵由功,男,汉族,1982年6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赵大钱,男,汉族,48岁,住正阳县。被告马奔腾,男,汉族,1990年1月5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赵由功与被告赵大钱、马奔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行政诉讼尚未审结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赵由功撤回对被告赵大钱、马奔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国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依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