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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罗成容与徐民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成容,徐民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884号原告:罗成容,女,1972年5月9日出生,住武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平,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民武,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住武隆区。本院受理原告罗成容诉被告徐民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原告罗成容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成容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成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原告罗成容已预交),由原告罗成容负担。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