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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03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阿拉尔市双虎家私名品店与张光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尔市双虎家私名品店,张光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3民初529号原告阿拉尔市双虎家私名品店,注册号659002604056683,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塔里木大道以南西侧川粤家电城6区。经营者王德秀,女,1964年10月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喜,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被告张光泉,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尔市双虎家私名品店与被告张光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阿拉尔市双虎家私名品店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拉尔市双虎家私名品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阿拉尔市双虎家私名品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阿拉尔市双虎家私名品店负担。审判员  朱玲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路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