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迎春与金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迎春,金为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9247号原告:黄迎春,女,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毅琦、叶小珍,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为群,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黄迎春为与被告金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所有款项清偿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晨播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4���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迎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为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5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万元,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了借款,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款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为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黄迎春借款人民币35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被告金为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