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执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承明与刘成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承明,刘成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1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承明。被执行人:刘成春。申请执行人张承明与被执行人刘成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中院作出的(2016)鄂02民终1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承明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中院作出的(2016)鄂02民终1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朱泽山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芦 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