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6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万翠、王文风与辽宁泰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翠,王文风,辽宁泰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963号原告:万翠,女,汉族,1988年11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原告:王文风,男,汉族,1987年9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委托代理人:万翠,女,汉族,1988年11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三江镇汗塘村新居自然村4号。被告:辽宁泰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111000010583,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311号1门。法定代表人:李松。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翠、王文风诉被告辽宁泰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翠、王文风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翠、王文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树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