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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何福庆、关志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7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省**市**区**镇*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省**市**区**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省**市**区**委,公民身份证号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川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艳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