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周伟卓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伟卓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727号罪犯周伟卓,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伟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2月22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周伟卓维持原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4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周伟卓等二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221478.5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周伟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12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周伟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对罪犯周伟卓减刑五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1月5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1月16日至2017年5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30次;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记功);2017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6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获得表扬;2017年5月获得表扬)。民事赔偿款人民币221478.5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伟卓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伟卓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钟素雅审判员 赖洁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楚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