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执恢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XX霞与金晓峰、刘丽敏、胡筱奎、王海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霞,金晓峰,刘丽敏,胡筱奎,王海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907号申请执行人XX霞,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金晓峰,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刘丽敏,女,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胡筱奎,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海莉,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XX霞与金晓峰、刘丽敏、胡筱奎、王海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333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壹佰零肆万元整、逾期利息(从借款合同届满次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合法费用。被执行人金晓峰、刘丽敏、胡筱奎、王海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XX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胡筱奎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15号1号楼A区单元17层A1702号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金晓峰、刘丽敏、胡筱奎、王海莉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