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01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景松强申请执行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松强,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646号申请执行人景松强,男,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景松强申请执行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2017)云2901民初1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该《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景松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56430元、案件受理费688元,本院于2017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7818元(含执行费70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专户,申请人景松强已领取执行案款57118元(货款56430元、案件受理费688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已得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案件应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理市人民法院(2017)云2901民初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锦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