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四川省新华园艺场建材厂申请执行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新华园艺场建材厂,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4执72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新华园艺场建材厂被执行人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704民初228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181595元(执行费258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蒲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