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郝某某、樊某、贾某某、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郝某某,樊某,贾某某,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786号原告许某某。被告郝某某(别名郝某)。被告樊某。被告贾某某。被告靳某某。本院审理的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郝某某、樊某、贾某某、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某某县人民法院某某某号之一房屋拍卖款予以冻结,原告许某某自愿提供本人名下的某某牌小型越野车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贾某某与靳某某民间借贷一案现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案中,被告贾某某申请拍卖靳某某的房屋以偿还其欠款,该房屋拍卖款应为被告贾某某的到期债权,故原告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某某县人民法院某某某号之一房屋拍卖款,冻结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许某某名下的某某牌小型越野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屈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利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