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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世平与金沙县富杰水泥制品厂等终本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平,金沙县富杰水泥制品厂,贵州立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林杰,林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119号申请人李世平,男,1960年2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金沙县富杰水泥制品厂。注册号:522424000010019。法定代表人林立。被执行人贵州立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069913641K。法定代表人孟智,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林杰,男,1965年2月9日生,汉族,湖南省南县人,住湖南省南县.被执行人林立,男,1968年4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南县人,住湖南省南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3民初246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李世平申请执行金沙县富杰水泥制品厂、贵州立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林立、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人的借款本金390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0.00元、执行费414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金沙县富杰水泥制品厂、贵州立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已停产,金沙县富杰水泥制品厂、贵州立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林立、林杰无银行存款等信息,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方世康审判员  代守泽二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佩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