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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16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合肥市包河区广通管材管件经营部、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包河区广通管材管件经营部,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6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广通管材管件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国际五金城一期A1-103号,组织机构代码L6809920-6。经营者:戴广芸,女,汉族,1970年6月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国元名都花园14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103174942。法定代表人:盛月敏。本院在执行合肥市包河区广通管材管件经营部申请执行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88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货款183807.2元,利息5774元(以183807.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7日止)、诉讼费657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842元,合计19899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3807.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7月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合肥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合计19899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3807.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7月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金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