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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3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程鉴与侯克友、蒋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鉴,侯克友,蒋光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3民初701号原告:程鉴,男,1944年2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现住镇宁自治县。被告:侯克友,男,1965年2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被告:蒋光琼,女,1963年8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原告程鉴诉被告侯克友、蒋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程鉴于2017年7月14日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60元,由原告程鉴承担。审判员  柏兴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