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33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欧桂庆与凌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桂庆,凌发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877号原告:欧桂庆,男,汉族,1947年8月1日出生,务农,江西省会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芳来,会昌县文武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凌发元,男,汉族,1971年5月5日出生,务农,住会昌县。原告欧桂庆与被告凌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2017年7月13日,原告欧桂庆以被告凌发元于2017年7月4日已自行协商而且被告已履行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协议为由提出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桂庆撤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欧桂庆负担。审判员  邵芳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