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洛阳某某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洛阳某某珠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3执6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1963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洛阳某某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洛阳某某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1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3执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亮审 判 员 武 浩代审判员 李松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赵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