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4民初4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樊红会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周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红会,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周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4487号原告:樊红会,女,1977年4月24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婷婷,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77204-3),住所地南通市红星路38号楼。负责人:王树成,经理。被告:周燕,女,1983年10月15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红会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周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红会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红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樊红会负担。审判员  庄玉林二О二О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