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红诉易尚明周金香汨罗市坝上石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易尚明,周金香,汨罗市坝上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陈红,女,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易尚明,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周金香,女,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汨罗市坝上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黄柏镇英桥村英桥组。法定代表人易尚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103执10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辉跃审 判 员 张 红审 判 员 谢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