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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魏李琰与杨昆、李宗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李琰,杨昆,李宗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2481号原告:魏李琰,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2日,住河南省淅川县。委托代理人:张天成,淅川县荆紫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杨昆,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11日,住河南省淅川县。被告:李宗胜,男,汉族,生于1943年4月26日,住河南省淅川县。原告魏李琰与被告杨昆、李宗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后,原告魏李琰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李琰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魏李琰负担。审 判 长 :张玉峰审 判 员 :张少普人民陪审员 :张好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