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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爱军与崔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军,崔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493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军,男,1968年4月25日生。被执行人崔磊,男,1983年10月1日生。关于王爱军与崔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42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崔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爱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为由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4261号民事调解书对崔磊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亓国战审判员  周大亮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雅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