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道友与唐见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道友,唐见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申3号申诉人:刘道友,男,汉族,1977年4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骏毅,四川和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唐见友,男,汉族,1977年1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诉人刘道友因与被申诉人唐见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现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申诉人刘道友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诉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诉人刘道友撤回申诉。审 判 长 杨 平人民陪审员 张天福人民陪审员 王昌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