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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3民初6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扬州恒坤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奈电软性科技电子(珠海)有限公司、俞恩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恒坤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奈电软性科技电子(珠海)有限公司,俞恩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6256号原告:扬州恒坤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汊河胡庄村丁西组。法定代表人:高宝杰,职务不详。被告:奈电软性科技电子(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安基路217号。法定代表人:张远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俞恩有,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原告扬州恒坤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奈电软性科技电子(珠海)有限公司、俞恩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扬州恒坤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恒坤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恒坤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76元,减半收取计2688元,由原告扬州恒坤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保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一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