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民辖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礼泉恒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万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福气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万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礼泉恒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福气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辖终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万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兰池大道中段规划展览中心316室。法定代表人:鱼月民,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礼泉恒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礼泉县西南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王麦玲,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陕西福气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长武县福源华城14号楼六层。法定代表人:陈立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陕西万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礼泉恒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福气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5民初5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陕西万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礼泉恒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福气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虽然对争议解决管辖的有明确约定,但上诉人并未在该合同上盖章,故该管辖约定对上诉人没有约束力。因上诉人住所地在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兰池大道中段规划展览中心316室,故本案应该由上诉人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礼泉恒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陕西福气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签订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及之后出具的担保承诺函中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向乙方礼泉恒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礼泉县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国华审判员 赵福林审判员 王 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