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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执4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吴凯、王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凯,王孟,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4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凯,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回族,河南省潢川县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王孟,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人,住鹰潭市。被执行人杨丽,女,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鹰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凯与被执行人王孟、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凯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602执4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琴审 判 员  张 芹审 判 员  余腾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