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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特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沈连松、沈利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连松,沈利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特1430号申请人:沈连松,男,汉族,1959年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申请人:沈利,男,汉族,1982年7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沈连松与沈利的司法确认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孙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沈连松与申请人沈利于2017年7月14日经余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沈利归还申请人沈连松借款20000元,于2017年7月17日前付清。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