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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何君辉与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川1325执507号被执行人张宇,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21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何君辉与被执行人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从2016年5月2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款清息止,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支付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案款371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下余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清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