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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异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谢桃花、江苏浚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广东胜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谢坤、周杨昱杰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桃花,江苏浚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广东胜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谢坤,周杨昱杰,刘庆源,俞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异208号异议人:谢桃花,女,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申请执行人:江苏浚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广东胜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步月路29号12幢-17号。法定代表人:徐晓芬。委托代理人:李琼,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梦雅,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坤,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周杨昱杰,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刘庆源,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被执行人:俞越,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浚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坤、周杨昱杰、刘庆源、俞越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2015)穗中法执字第477号】过程中,异议人谢桃花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谢桃花称,一、谢桃花于2005年1月18日与开发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湖州市金世纪广场6幢A单元1102室房屋(下称涉案房产),于2006年1月25日取得购买发票,于2006年5月22日获得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凭证,于2007年10月5日取得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房屋权证湖州市字第××号;土地证湖土国用2007第9-16291号);于2010年12月10日,经湖州市华信公证处公证,将涉案房产赠与儿子谢坤,随后谢坤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二、认购涉案房产的资金是谢桃花十几年经营积累的合法收入,与谢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没有任何关联。购买该房产时,谢坤年仅16岁,是一名在校中学生,无任何的收入来源。三、虽然涉案房产产权已变更在谢坤名下,但谢桃花一直与谢坤夫妇及孙女三代人共同居住其中,是三代人赖以生活居住的地方。四、谢桃花目前生活困难,无力偿还自己所欠债务,要求谢坤归还涉案房产。因赠与涉案房产时,需要提前清偿银行的按揭贷款,谢桃花出面向亲戚朋友借款,为此欠下三十多万的债务,当时谢桃花和谢坤有口头约定,提前还贷所借钱款由谢坤自己偿还。谢坤2012年3月被抓,当时其女儿出生还不满两个月,其妻戴巧巧没有工作,一直在家带孩子,生活重担都压在谢桃花身上,三年来又增加不少新的债务。谢桃花每月工资不足四千元,无力支付民间借款利息和维持日常生活,所借钱款久不归还,债主时常追讨,有债主起诉谢桃花,影响到谢桃花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现在谢坤和其妻戴巧巧都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无力偿还债务,因此谢桃花主张谢坤归还涉案房产,使谢桃花有权将涉案房产抵押给银行申请贷款用以偿还民间债务。五、谢坤不服刑事判决,不服(201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申诉。六、本案共涉及四人,法院只对谢坤采取措施,没有执行其他人的财产。故请求停止对涉案房产的拍卖。谢桃花提交以下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2、房屋产权证(复印件);3、公证书;4、赠与合同;5、凤凰街道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6、谢坤工作证明;7、谢桃花及亲属户口本;8、购房款发票。本院查明,关于广东胜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谢坤、周杨昱杰、刘庆源、俞越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判决谢坤、周杨昱杰连带赔偿广东胜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41万元;刘庆源、俞越分别对其中的13万元、8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4年9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谢坤的上诉,维持本院(201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于2014年11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谢坤等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判决履行清偿义务,根据广东胜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以(2015)穗中法执字第477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谢坤名下的涉案房产,并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拍卖涉案房产的裁定。关于谢桃花异议理由中针对涉案房产权属的异议,本院以(2017)粤01执异165号案立案审查。本案审查谢桃花关于涉案房产是其家庭生活住房的异议。另查,据湖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显示,谢桃花名下另有座落于湖州市××大楼××室房屋一套,权证号为010131177,面积156平方米,用途为住宅。再查明,广东胜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经工商登记变更名称为江苏浚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认为,谢坤作为本案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本院拍卖其名下的房产以清偿债务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可见法律保障的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基本的生存居住权而非房屋所有权。本案中,谢桃花提出异议认为涉案房产是其一家三代人赖以生活的居住用房,但谢桃花名下另有座落于湖州市××大楼××室住宅××套,面积156平方米,足以保障其家人的居住问题。因此,谢桃花以涉案房产为其家人居住所需而不能拍卖的理由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谢桃花认为只对谢坤采取执行措施的问题,因本案生效民事判决确定谢坤连带赔偿经济损失,本院对其采取执行措施并无违反法律规定,谢桃花以此为由要求停止拍卖亦缺乏依据。综上所述,谢桃花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谢桃花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赵建文审判员  刘 皓审判员  陈 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迪李涵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