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6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夏星儿与被告宋波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星儿,宋波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553号原告:夏星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素雅,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芳,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波锋。原告夏星儿与被告宋波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星儿撤诉。案件受理费56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827元,由原告夏星儿负担。审 判 长 杨怀周审 判 员 方 圆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