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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5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林振与李马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振,李马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5780号原告:李林振,男,195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李马金,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林振与被告李马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李林振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振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09.13元,由原告李林振负担。审判员  陆玲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