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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许卫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卫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104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卫,男,1982年2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1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卫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颖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卫于2017年1月21日16时33分许,驾驶牌号为苏E×××××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苏虞张公路由北向南行至沈张路路口南侧144.7米处驶入西侧非机动车道,小客车车头部右侧处撞击在非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行至事故地的被害人管某所驾常熟备0172877二轮电动车,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管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救治无效于事故当夜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管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外伤。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许卫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许卫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许卫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4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许卫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卫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卫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未表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卫于2017年1月21日16时33分许,驾驶牌号为苏E×××××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苏虞张公路由北向南行至沈张路路口南侧144.7米处驶入西侧非机动车道,小客车车头部右侧处撞击在非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行至事故地的被害人管某所驾常熟备0172877二轮电动车,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管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救治无效于事故当夜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管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外伤。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许卫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许卫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许卫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吴某的证言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驾驶证、行驶证、保单、电动车详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表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协议书、谅解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卫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许卫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卫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卫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应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许卫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肖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