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袁银中与赵红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银中,赵红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318号申请执行人:袁银中,男,汉族,1973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赵红平,男,汉族,1980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2016)渝0115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红平逾期未履行该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银中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红平目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袁银中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职权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截止2017年7月14日被执行人赵红平尚欠申请执行人袁银中借款本金50000元及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计算方式应支付的利息。被执行人赵红平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未缴纳。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5执3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院(2016)渝0115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元利审 判 员 屈 刚代理审判员 李国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治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