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2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付久忠诉被告于晓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久忠,于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967号原告付久忠被告于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久忠诉被告于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久忠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桂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