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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马温宁、王连源、王端国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温宁,王连源,王端国,王端祥,王端辉,王端诚,王慧敏,厦门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财保55号申请人:马温宁,男,194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香港。申请人:王连源,男,汉族,住台北市大同区。申请人:王端国,男,汉族,住台北市中正区。申请人:王端祥,男,汉族,1954年10月25日出生,住台北市中山区。申请人:王端辉,男,汉族,住台北市大同区。申请人:王端诚,男,汉族,住台北市大同区。申请人:王慧敏,女,汉族,住台北市大同区。上列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蔚、蔡火灿,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厦门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中山路318号3023-302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15991L。法定代表人:蔡文渊,总经理。申请人马温宁、王连源、王端国、王端祥、王端辉、王端诚、王慧敏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厦门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0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自愿为该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温宁、王连源、王端国、王端祥、王端辉、王端诚、王慧敏因与被申请人厦门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生效判决得到执行,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被申请人厦门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2000万元为限(财产线索详见保全申请书)。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马温宁、王连源、王端国、王端祥、王端辉、王端诚、王慧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周汉聪审 判 员 王义清审 判 员 周宗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