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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林宏波与庄慰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宏波,庄慰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1243号原告林宏波,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庄慰裕,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龙,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祎,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宏波诉被告庄慰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宏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庄慰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宏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054元,由原告林宏波负担。审判员  李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