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26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胡香元与张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香元,张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1214号原告:胡香元,农民。委托代理人:潘永章,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情,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开发区连云路4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6803148112。负责人:李坚。原告胡香元与被告张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香元以与二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香元撤诉。案件受理费1437元,减半收取718.5元,由原告胡香元负担。审 判 员  傅高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文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