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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2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李全成、李连成与被执行人尤美玲、尤吉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建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成,李连成,尤美玲,尤吉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建昌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李全成申请执行人:李连成被执行人:尤美玲被执行人:尤吉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建昌支公司负责人:常成。申请执行人李全成、李连成与被执行人尤美玲、尤吉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建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辽1382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被执行人尤美玲、尤吉参在遗产范围内给付执行款187508.30元,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建昌支公司给执行款120360.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建昌支公司的执行申请,只对被执行人尤美玲、尤吉参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尤美玲、尤吉参的父亲尤景华无任何遗产留给被执行人,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剑波执行员  韩永海助执员张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