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某1、赵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赵某,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刑初193号公诉机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1,女,1975年11月2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暂住赤峰市松山区新城下洼子村*组。无前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蒙古族,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无前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2月1日经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2,女,1996年11月2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中专文化,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无前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2月1日经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李某1犯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李某2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征得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人李某1、赵某、李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1松山区新天地百柳超市储物柜,盗窃背包一个,价值人民币30元;包内有价值人民币450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0元的联想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元的U盘一个、价值人民币11.5元的袜子三双、价值人民币5元的手套一副、价值人民币15元的帽子一顶、价值人民币5元的红色纸袋一包、价值人民币3元的喜糖袋一扎;盗窃财物合计人民币4657.5元。被告人赵某明知苹果6Splus手机、U盘是李某1盗窃所得而予以窝藏;被告人李某2明知苹果6Splus手机是盗窃所得而代为销售。案发后,被盗窃物品已全部追缴并发还失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李某2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蒇、代为销售,其二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1、李某2之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赵某之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1、赵某、李某2在庭审员没有异议和辩解,并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郎某、刘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盗窃现场录像光盘,价格鉴定意见,户籍信息,被告人李某1、赵某、李某2的供述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张某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李某2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二人之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李某1、李某2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窃财物已追缴并发还,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李某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赵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李某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1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个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币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三、被告人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李某2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雪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