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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周焕英申请执行斯仁巴图、斯日吉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焕英,斯仁巴图,斯日吉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173号申请执行人:周焕英,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斯仁巴图,男,鄂温克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斯日吉玛,女,鄂温克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焕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斯仁巴图、斯日吉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斯仁巴图的银行帐户存款42467元,被执行人斯仁巴图自动履行500元,以上合计42967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周焕英42437元(欠款42000元、诉讼费437元),执行费53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5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满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