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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5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辉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辉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5民初1273号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文化路。法定代表人:冯勤慧,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启雄,该社永锡分社主任。被告:何辉全,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苗族,务农,现住道真自治县。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辉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田小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