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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18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赵美良等人申请执行张刚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美良,王利芹,刘爱珍,赵某一,赵某二,张刚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850-1号申请执行人赵美良,男,1956年11月1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利芹,女,1989年10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爱珍,女,1957年7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某一,男,2011年11月3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某二,男,2014年2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刚雷,男,1970年11月3日生,汉族。本院依据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豫0526民初46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刚雷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刚雷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张刚雷名下豫FCC6**五菱牌面包车一辆,查封期间由张刚雷负责保管,不得变卖,隐藏,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苗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