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1988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斯沃德置地有限公司、江苏斯沃德置地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斯沃德置地有限公司,江苏斯沃德置地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9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黄河路北侧(文化城花鸟市场)5#408号。法定代表人:刘知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斯沃德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鱼市口路上海商城4号楼118、119室。法定代表人:娄剑红,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斯沃德置地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天岗湖乡天恩街24号。负责人:娄剑红,该公司总经理。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祖南,该公司职员。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言行,泗洪县天岗湖乡天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骏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斯沃德置地有限公司、江苏斯沃德置地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4民初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中,根据上诉人黑骏马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交案件受理费203688元。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骏马公司以经营苦难为由申请缓交诉讼费用103688元,本院经审批同意其缓交诉讼费用的请求。2017年6月22日,本院向上诉人黑骏马公司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按传票载明时间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同时责令其于2017年7月7日前补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3688元,并告知上诉人黑骏马公司“如逾期不交纳,本院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材料由上诉人黑骏马公司签收,截止2017年7月14日黑骏马公司仍未缴纳上述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黑骏马公司虽申请缓交诉讼费用,但其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本院指定的缓交诉讼费用期间内仍不予缴纳,故本案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00000元,由上诉人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芳远审判员 庄业富审判员 王冬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邻第3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