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颖瑛诉被申请人张仕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颖瑛,张仕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保394号申请人:黄颖瑛,女,彝族,1979年12月16日生。被申请人:张仕先,男,汉族,1977年6月8日生申请人黄颖瑛诉被申请人张仕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划扣被申请人张仕先名下价值85103元的财产。申请人黄颖瑛已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颖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扣被申请人张仕先名下价值85103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驰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