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执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春某与海某、朝某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春某,海某,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保36号申请人:春某,女,1976年4月13日出生,蒙古族。被申请人:海某,女,1981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被申请人:朝某,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蒙古族。申请人春某与被申请人海某、朝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以(2017)内0421财保10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的工资,现本院作出的(2017)内0421财保106-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业务庭移送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海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行账户的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朝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行账户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贺 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明浩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