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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3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段秋兰与宁红卫、盛永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秋兰,宁红卫,盛永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334号之一申请人段秋兰,女,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绛县。委托代理人卫娜,女,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宁红卫,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盛永茂,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绛县卫生监督所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段秋兰与被执行人宁红卫、盛永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826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部分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盛永茂银行账户中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超惠 来源: